根据《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保留原有职责的基础上,积极整合发改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自然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生态环境局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切实统一行使生态保护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分头管理向统一监管、从业务部门向综合管理部门、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从主要督企向既督企又督政、从依靠行政检查向综合执法的“五个转变”,实现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监督“六个统一”的职能新定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县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审核审批全县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作用审查。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县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计生、政务公开、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局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局人事统计工作;承办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
行政审批服务股主要职责: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并派员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他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并派员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负责本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工作,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办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环保督察协调股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相关问题和任务分解、转办、交办、核查、核实工作,指导、督导相关整改、销号及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日常工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与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建立协作联动机制;负责协调组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督查交办工作,配合相关股室指导、督导相关单位开展问题整改和销号工作;承办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污染防治股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战。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相关政策、规划、措施,拟订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开展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监督管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义务。负责全区碳减排计划任务,指导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低碳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全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碧水保卫战。组织开展全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落实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组织测算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负责城市和农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涉水排污的监督管理,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监督协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净土保卫战。负责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组织指导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业务工作,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负责“绿盾行动”、粮食安全、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机动车在线检测平台,配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不达标车辆淘汰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受理和办理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县级执法事项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县级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六)生态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承担辖区范围内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农业面源等环境污染调查、统计与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