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30 11:35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XHDR-2026-00002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晃政通〔2026〕2号
为防范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保护我县森林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 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于2026年7月16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划定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县域范围内所有 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均为疫木,严格执行疫区疫木封闭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全县暂停办理马尾松采伐许可证,仅许可办理马尾松松材线虫疫病除治采伐,集中除治采伐 作业时段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松材线虫病除治作业山场实施封闭管理,作业期间避免放养家禽、 家畜,避免干扰除治作业。
三、全县疫木实施定点除害处置制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设立疫木无害化处置场所,按规定 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开。除治采伐所产生疫木,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 案》实施定点处置,直至疫情解除。
四、2026年10月15日前,个人采伐、捡拾留存的松属植物及其制品(松木、松桩、松尖、松 枝、松柴等),需主动开展无害化处置,自行处置存在森林防火及安全风险的,可向属地乡镇人民政 府报备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处置;县域内松木经营加工单位,可将库存松属原料及制品转 运至定点场所依法开展无害化除害处置。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松材线虫病防控政策宣传、矛盾化解、林区秩序维护,配合开展 疫情除治相关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和检疫执法职责,统筹做好全县松材线虫病防控业 务指导、协调调度,组织开展松属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和储存疫木及其制品;不得损 毁、擅自移动松材线虫病监测诱捕器、防控宣传牌、警示牌等监测设备和防控标识。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县疫区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撤销后,本通告同步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