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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9-24 16:02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索引号:431200/2026-018392
  • 文号:晃政通〔2026〕1号
  • 统一登记号:XHDR-2026-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1-09-24
  • 签署日期:2026-09-24
  • 登记日期:2026-09-24
  • 发布机构: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26-09-24
  • 公开责任部门: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HDR-2026-00001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晃政通〔2026〕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规范我县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住宅室内、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从房屋阳台或者窗户架设插线板实施“飞线充电”;严禁携带电动车整车或者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轿厢。

二、严禁擅自改装电动车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严禁改动原车电气线路、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大容量蓄电池;严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车上路。

三、电动车经营主体应当规范经营活动,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无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三无”产品或者不合格、翻新蓄电池。

四、社会公众应当选购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车,自觉抵制非标违规电动车及电池产品;应当优先使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设置的室外专用充电桩、集中充电区等合规充电设施为电动车充电;应当做好电动车日常安全自查,防范蓄电池进水受潮。出现蓄电池鼓包漏液、续航骤降、线路松动发烫等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送至正规维修机构保养检修或者更换。

五、有条件的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严禁在充电设施周边堆放纸箱、布料、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村(社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日常巡查,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报送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联合劝导,对拒不整改的,由法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中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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