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4 16:02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HDR-2026-00001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晃政通〔2026〕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规范我县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住宅室内、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从房屋阳台或者窗户架设插线板实施“飞线充电”;严禁携带电动车整车或者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轿厢。
二、严禁擅自改装电动车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严禁改动原车电气线路、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大容量蓄电池;严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车上路。
三、电动车经营主体应当规范经营活动,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无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三无”产品或者不合格、翻新蓄电池。
四、社会公众应当选购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车,自觉抵制非标违规电动车及电池产品;应当优先使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设置的室外专用充电桩、集中充电区等合规充电设施为电动车充电;应当做好电动车日常安全自查,防范蓄电池进水受潮。出现蓄电池鼓包漏液、续航骤降、线路松动发烫等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送至正规维修机构保养检修或者更换。
五、有条件的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严禁在充电设施周边堆放纸箱、布料、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村(社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日常巡查,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报送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联合劝导,对拒不整改的,由法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中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