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7 15:23 信息来源:新晃县水利局

关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站。

电子邮箱:xhxsgz@163.com

通讯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路173号

邮政编码:419200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晃侗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县域内由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及其管网延伸工程。

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百人供水工程、百吨千人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城市供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体系】农村供水管理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用水户参与的共治体系。

县人民政府承担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当统筹谋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将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经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干旱缺水应急预案、低温雨雪天气供水应急预案,遇不利情况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保障供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农村供水应急处置、农村供水用水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相关工作。应当将节约用水、保护水源和供水设施等纳入村规民约。

第四条【运营主体】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分类管理,推行企业化运营和村集体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百吨千人供水工程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实行企业化运营,统一管理;

(二)百人供水工程由乡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三)分散供水工程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水户协会制定村规民约进行管理。

第五条【设施保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集中供水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保护工作。

在集中供水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修建影响农村供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堆放垃圾、粪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可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装、迁移、拆除或终止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确需占用、改装、迁移、拆除或终止农村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同供水单位协商一致,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占用供水设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或其他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条【水源保护】百吨千人供水工程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应当划定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围挡,完善监控设施,保护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七条【水质检测】县疾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应当配备水质化验室进行自检。

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供水保障】农村供水保证率应不低于90%,百吨千人供水工程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及设施,充分保障干旱季节供水。停水超过48小时的应当启动应急供水措施。

第九条【水价机制】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依法收缴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缴纳水费义务。供水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百吨千人供水工程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应当与县城供水同质、同服务、同监管。

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

第十条【供水管理】运营主体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供水正常;

(二)制定供水安全应急方案;

(三)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四)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费查询和结算服务;

(六)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单位和个人信息;

(七)公开水质检测、水价构成等信息,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布,及时答复、处理、反馈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八)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用水管理】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在农村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三)不得擅自开启取水栓、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四)不得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五)不得拆除、伪造、开启水表的封装设施;

(六)不得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布实施】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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