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5-05-07 15:35 信息来源:新晃县水利局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县农村总人口21.5万人,现有集中供水工程357处,其中规模化供水工程1处(县城自来管网延伸),覆盖农村人口5.28万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356处,包括千人工程20处,百人工程336处,总供水人口12.78万人;分散式供水工程2007处,供水人口3.42万人。工程规模小、分布散,运行管理滞后,制约着我县农村供水的良性运行。因此制定出台《条例》非常有必要。

二、起草《条例》的主要过程

2024年,在县委的领导下,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了专班,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县人大立法工作专班深入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村开展农村供水运行情况专项调研。

2024年4月赴湖南省长沙县、江西省新余市开展考察调研,2024年6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2024年8月召集乡镇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征求乡镇意见,2024年9月召开县直相关部门立法座谈会,征求部门意见,2024年11月提交县人大委室工作会议审议,同月赴贵州省三穗县、思南县等地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先进工作经验。2025年2月人大农业委提出框架性的修改意见,水利局继续修改完善,2025年3月再次征求部门和乡镇意见,2025年4月1日再次召开了县直相关部门立法座谈会。

三、《条例》主要内容及依据

《条例》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参照了《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条例》采取“小快灵”方式,不设章节,共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法规的适用对象,即县域内由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及其管网延伸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二)确定了管理体系。规定农村供水管理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用水户参与的共治体系。规定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乡镇和村委会的管理职能。

(三)明确了运营主体。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分类管理,推行企业化运营与村集体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四)制定了设施保护措施。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禁止行为,制定了设施保护管理措施。

(五)明确了水源保护、水质检测、供水保障。规定百吨千人及千吨万人工程划定水源保护区,开展水源保护,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制,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

(六)明确了水价机制。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依法收缴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缴纳水费义务。供水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明确了供水管理和用水管理措施。规定了运营主体供水管理措施和用水单位及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八)明确了法律责任。运营主体违反供水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整改。

用水单位或个人违反用水管理相关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造成的损失应照价赔偿。

本《条例》的制定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没有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均未突破上位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以上说明和《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管理条例》,是否妥当,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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