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县新增耕地项目耕种培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11:33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晃县新增耕地项目耕种培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晃政办发〔2022〕16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在晃各土地开发企业:
《新晃县新增耕地项目耕种培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新晃县新增耕地项目耕种培肥工作
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增耕地耕种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27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发放耕种补助经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36号,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确保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措施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新增耕地项目为我县实施的土地开发、旱地改水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涉及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新增耕地耕种培肥费包括耕种补助费、地力培肥费。
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社会投资项目新增耕地耕种培肥工作责任单位为实施项目的社会投资开发公司。政府投资项目新增耕地耕种培肥工作责任单位为县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培肥管理工作督察和验收。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耕种培肥补助审批,并根据相关依据及时将耕种培肥补助纳入项目财务结算。
三、工作管理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年初须对自己实施且通过省厅确认验收入库五年内的项目制定年度新增耕地耕种培肥工作方案,将工作方案报送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力量严格按县级部门审核备案的工作方案实施。
第七条 新增耕地耕种培肥方案要明确项目耕种范围和面积、耕种主体及种植作物的种类、季节、模式及培肥措施等。新增耕地水田须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旱土须种植薯类、豆类、玉米等粮食作物。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培肥全过程管理。在农作物栽种期、管护期、收割期作好项目跟踪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耕种实施主体整改到位,同时做好管理过程资料收集,作为耕种培肥经费发放依据。
第九条 耕种培肥验收程序:各项目开发实施单位在粮食收割前1个月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耕种培肥申报表、新增耕地种植协议、耕种培肥方案、实时影像照片、新增耕地种植户名单等。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验收,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共同出具《耕种培肥确认书》。
第十条 严格落实耕种培肥工作责任制。对项目实施单位因耕种培肥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已确认新增耕地指标扣减造成的损失及相关纠纷,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对耕种培肥工作部门人员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补贴发放
第十一条 新增耕地耕种培肥费纳入项目预算。对已交纳或抵扣的社会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土地开发项目耕种培肥补贴经费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该类项目耕种培肥补助由县财政部门组织资金发放。其余项目耕种培肥补贴经费先由开发商自行组织资金发放,五年管护期满后再进行项目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新增耕地耕种培肥费发放期限为从项目验收确认入库之日起,连续五年。标准为:水田每年920元/亩(耕种补助400元/亩,培肥补助520元/亩),旱土每年690元/亩(耕种补助300元/亩,培肥补助390元/亩)。
第十三条 耕种培肥补助经费发放: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耕种培肥确认书》制作新增耕地耕种培肥补助发放表,报县财政局审批。项目实施投资主体接到经县财政部门审批的新增耕地耕种培肥补助发放表后30天内,将耕种培肥补助发放到各耕种单位或个人。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2022年申报项目耕种补助发放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