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件立卷质量标准(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14 17:14 信息来源:新晃县政府

晃政办函〔200942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件立卷质量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订的《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件立卷质量标准(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OO九年六月十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案件

立卷质量标准(暂行)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

2.  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定。

3.  术语?

3.1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  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3.2.1  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2.2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2.3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3.3  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内部审批类文书,也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作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3.4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3.5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查(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3.6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的各种规范操作次序。?

3.7  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是指具体到年、月、日。

3.8  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是指具体到时、分。?

3.9  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具体到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县、乡(镇)、村、组、户。?

3.10  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

3.11  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二、基本标准?

4.  主体合法

4.1  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4.1.1  实施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具有法定资格;

4.1.2  承办人达到法定人数,必须持有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应有记载体现);

4.1.3  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4.1.4  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组织的印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印章除外)。?

4.2  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4.2.1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4.2.2  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4.2.3  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2.4  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

4.2.5  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5.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1  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行为;

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6.  适用法律正确?

6.1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是新、旧法规定均要处罚,跨法违法行为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6.2  予以处理的法律事实必须由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

6.3  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作;

6.4  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7.  程序合法?

7.1  应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执法权;

7.2  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7.3  在形式上每一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7.4  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7.4.1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7.4.2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对其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并通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7.4.3  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4.4  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7.4.5  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必须将整体案卷材料及拟作出的决定报批;?

7.4.6  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如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摁印的,应有中立人员签字证明送达属实;

7.4.7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必须及时移送;?

7.4.8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75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相应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

三、一般标准

(一)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

8.  立案审批

主要法律文书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等。?

8.1  受理案件登记表

8.1.1  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8.1.2  举报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8.1.3  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8.1.4  写明记录人姓名、记录时间;

8.1.5  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如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发现的情况。

8.2  立案审批表

8.2.1  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8.2.2  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8.2.3  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8.2.4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2.5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2.6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  调查取证

主要涉及到物证、书证、调查笔录、视听资料、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文书等。

9.1  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9.1.1  物证原则上应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9.1.2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以查封、扣押收集物证的,应制作扣押清单,并交当事人签字摁印证明属实(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要有中立人见证,如不能查封扣押,则应照相固定,由照相人员签字证明是某某时间所照,然后交行政相对人辨认并签名摁印证明属实;

9.1.3   原物由相对人直接提供的,应制作提取笔录;

9.1.4   原物从行政相对人以外获取的,先制作提取笔录,然后应交行政相对人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9.2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字材料;

9.2.1  收集书证原则上应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时,由提供人签字“本件由某某提供”并签名摁印证实,并由执法人员分别签字证明提取人为某某及时间;

9.2.2  收集由有关部门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或个人核对无异签字“原件在某处,本件复印属实”后加盖其印章或摁印及日期;

9.2.3  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除具备9.2.19.2.2规定外,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9.2.4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3  调查笔录

主要法律文书有询问(调查)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9.3.1  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9.3.1.1  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

9.3.1.2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询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含曾用名、绰号)、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9.3.1.3  询问人、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9.3.1.4  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

9.3.1.5  询问内容:应在被询问人陈述事实经过后才能针对性提问,记录应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

9.3.1.6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交被询问人核对后,应由被询问人在末页注明“以上询问笔录看过,记录属实”的字样并注明日期,然后逐页签名摁手印。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有条件的(或该证据非常关键的),应要求中立人员(如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人员)在场并签字证明;

9.3.1.7  询问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摁指印;

9.3.1.8  询问人、记录人分别签名及日期。

9.3.2  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9.3.2.1  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

9.3.2.2  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检查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的姓名等情况;

9.3.2.3  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9.3.2.4  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

9.3.2.5  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在末页注明“检查(勘验)笔录的上述内容看过,记录属实”的字样及日期,并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摁手印。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并要求见证人签名摁印证明“检查过程及记录属实,被检查人某某拒绝签字”;

9.3.2.6  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检查人在修改处摁指印;

9.3.2.7  见证人签名摁 印及日期;

9.3.2.8  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及日期。

9.4  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9.4.1  收集视听资料应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有提供人证明来源及取证人签字;

9.4.2  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9.4.3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9.5  抽样取证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5.1  抽样取证审批表

9.5.1.1  应写明被抽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9.5.1.2  拟抽样取证的日期、地点;

9.5.1.3  抽样取证的案由: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9.5.1.4  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简要案情,抽样取证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9.5.1.5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5.1.6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5.1.7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5.2  抽样取证通知书

9.5.2.1  文号、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应写明被抽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9.5.2.2  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9.5.2.3  抽样取证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内容;

9.5.2.4  当事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9.5.2.5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5.2.6  物品清单

9.5.2.6.1  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

9.5.2.6.2  被抽样取证人签名及日期;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清单上注明拒绝的理由,具备条件的,可要求见证人签字摁印证明;

9.5.2.6.3  清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5.2.7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5.3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9.5.3.1  文号、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9.5.3.2  抽样取证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抽样取证的检验结论;

9.5.3.3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9.5.3.4  当事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9.5.3.5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5.3.6  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5.2.6

9.5.3.7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主要法律文书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6.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9.6.1.1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9.6.1.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时间、地点;

9.6.1.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9.6.1.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写明简要案情,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9.6.1.5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6.1.6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6.1.7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6.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9.6.2.1  文号、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9.6.2.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9.6.2.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9.6.2.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方式和地点;

9.6.2.5  当事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9.6.2.6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6.2.7  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5.2.6);

9.6.2.8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6.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9.6.3.1  文号、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9.6.3.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间及证据保存的状况;

9.6.3.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9.6.3.4  当事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9.6.3.5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6.3.6  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526);

9.6.3.7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7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告知笔录

9.7.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9.7.1.1  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9.7.1.2  违法行为事实及证据;

9.7.1.3  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

9.7.1.4  违法行为仍在继续,根据何依据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9.7.1.5  行政相对人在送达回证在签字摁印;

9.7.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笔录(同调查笔录,但强调要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的法律依据及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后果)

9.8  行政处罚告知书?

9.8.1  文号、拟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9.8.2  违法行为事实: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明事实的证据;

9.8.3  拟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9.8.4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9.8.5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应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9.8.6  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电话、地址;

9.8.7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8.8  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摁印及日期;

9.8.9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拟被行政处罚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9  陈述(申辩)材料

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笔录。

9.9.1  陈述(申辩)书

9.9.1.1  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注明与本案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9.9.1.2  陈述(申辩)的目的:应写明陈述(申辩)的主要要求;

9.9.1.3  陈述(申辩)的内容:应写明具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并阐述陈述(申辩)的意见、理由;

9.9.1.4  陈述(申辩)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9.9.2  陈述(申辩)笔录(仅用于有书写困难而陈述(申辩)的公民)

9.9.2.1  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9.9.2.2  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注明与本案的关系;

9.9.2.3  陈述(申辩)的目的:应写明陈述(申辩)的主要要求;

9.9.2.4  陈述(申辩)的内容:应写明具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并阐述陈述(申辩)的意见、理由;

 9.9.2.5  陈述(申辩)人对笔录的意见:应在末页注明“上述陈述(申辩)内容看过,记录属实”的字样和日期,并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摁印;?

 9.9.2.6  陈述(申辩)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陈述(申辩)人在修改处摁指印;

 9.9.2.7  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10.  听证文书

主要法律文书有听证告知书(含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等。

10.1  听证告知书(如在处罚告知时已告知,则可略)

10.1.1  文号、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10.1.2  行政处罚的理由: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10.1.3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

10.1.4  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电话、地址;?

10.1.5  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10.1.6  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10.1.7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0.2  听证申请书?

10.2.1  听证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并注明与本案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0.2.2  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行政处罚内容;?

10.2.3  申请听证的目的:写明申请听证的主要要求;? 

10.2.4  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10.2.5  听证申请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10.3  听证通知书?

10.3.1  文号、听证申请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标准同10.2.1)? 

10.3.2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10.3.3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部门、职务等基本情况;?

10.3.4  告知当事人权利:应写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回避等权利,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

10.3.5  行政处罚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

10.3.6  当事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10.3.7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0.3.8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听证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0.4  听证公告?

10.4.1  文号;?

10.4.2  听证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0.4.3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

10.4.4  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他申请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的途径;?

10.4.5  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电话、地址;?

10.4.6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10.5  听证笔录?

10.5.1  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10.5.2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10.5.3  举行听证的目的:写明听证申请人的主要要求;

10.5.4  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享有的权利:应记载听证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利、陈述(申辩)权利;

10.5.5  听证内容:应当写明承办人提供的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等陈述(申辩)内容;

10.5.6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对笔录的意见:应在末页注明“听证笔录上述内容看过,记录属实”的字样和日期,并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逐页签名摁印;?

10.5.7  听证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在各自修改处摁印;?

10.5.8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11.  审查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11.1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1.1.1  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11.1.2  集体讨论的案由:写明集体讨论的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11.1.3  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列席人的姓名及职务;

11.1.4  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应汇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承办人阐述的意见和理由;?

11.1.5  (经过听证程序的)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应汇报听证情况、听证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及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理由;?

11.1.6  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11.1.7  结论性意见;?

11.1.8  案件讨论人员分别签字及日期。?

11.2  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销案审批表)?

11.2.1  案由及案件来源;?

11.2.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1.2.3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1.2.4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处理意见、签名及日期;?

11.2.5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1.2.6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1.3  案件移送函?

11.3.1  文号、移送案件接收人单位名称;?

11.3.2  写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

11.3.3  注明移送案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1.3.4  移送案件的涉案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526);

11.3.5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1.3.6  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4.1  文号;?

11.4.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

11.4.3  案件事实及证明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及行政执法机关采纳的情况;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1.4.4  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的法律规范应尽量详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引用要到条、款、项、目;在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要对为何适用该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说明;?

11.4.5  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决定内容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具体是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11.4.6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等;?

11.4.7  行政处罚的效力: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生效;?

11.4.8  救济途径和期限: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1.4.9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日期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11.4.10  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12.  送达、执行

主要法律文书有:送达回证、强制执行文书等。

12.1  送达回证?

12.1.1  文号、案由;?

12.1.2  送达材料名称、文号;?

12.1.3  被送达人及送达地点;?

12.1.4  送达日期;?

12.1.5  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12.1.6  被送达人、代收人签名摁印;

12.1.7  见证人、送达人签名摁印。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注明拒收的理由,由见证人证实文书已送达被送达人。

12.2  执行文书?

12.2.1  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等。

12.2.2  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

12.2.3  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12.2.3.1  加处罚款的,应当有依法加处罚款的文书。?

12.2.3.2  查封、扣押、拍卖的,应当有查封、扣押、拍卖的文书。?

12.2.3.3  划拨、冻结的,应当有划拨、冻结的文书。?

12.2.4  强制执行文书?

12.2.4.1  强制执行审批表?

12.2.4.1.1  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发文日期、案由;?

12.2.4.1.2  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12.2.4.1.3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12.2.4.1.4  承办人的意见:承办人建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本机关强制执行的意见,并写明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签名、日期;?

12.2.4.1.5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2.2.4.1.6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2.2.4.2  强制执行通知书?

12.2.4.2.1  文号;

12.2.4.2.2  被强制执行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2.2.4.2.3  强制执行的理由:应写明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及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

12.2.4.2.4  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12.2.4.2.5  强制执行的内容;?

12.2.4.2.6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2.2.4.2.7  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12.2.4.3  强制执行申请书?

12.2.4.3.1  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12.2.4.3.2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电话、住址等;?

12.2.4.3.3  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事项;?

12.2.4.3.4  强制执行的事实与依据:应写明申请强制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及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内容;?

12.2.4.3.5  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材料;?

12.2.4.3.6  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

12.2.4.3.7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3.  结案文书

主要法律文书有: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等。

13.1  结案审批表?

13.1.1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发文日期;?

13.1.2  案由、案件来源、发案时间;?

13.1.3  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3.1.4  行政处罚内容:写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13.1.5  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13.1.6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3.1.7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3.1.8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3.2  结案报告?

13.2.1  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3.2.2  案由、案件来源、案发时间;

13.2.3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结案日期;

13.2.4  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3.2.5  行政处罚内容:写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13.2.6  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应注明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

13.2.7  行政处罚执行结果;

13.2.8  填表人签名及日期;

13.2.9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

14.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14.1  应当使用预定格式并编有统一号码的行政处罚文书;

14.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等;

14.3  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14.4  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记载;

14.5  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14.6  有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

14.7  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等若干规定;

14.8  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4.9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印章、日期;

14.10  有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被行政处罚人的签名摁印或盖章;

14.11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文书留有存根或复印底联,即时备案。

(三)行政许可文书标准

15.  受理

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15.1  行政许可申请书

15.1.1  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5.1.2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湖南省相关规定的规范名称填写;应写明申请是否为首次申请、变更、延续等;

15.1.3  申请行政许可事实和理由:应写明申请行政许可具备的条件和理由;

15.1.4  行政许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5.1.5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15.1.5.1  提交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名称、数量等,并说明情况(如复印件、原件等);

15.1.5.2  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5.1.5.3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5.1.5.4  行政许可材料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5.2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15.2.1  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15.2.2  补正告知内容:主要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补正申请材料目录、补正材料的交付日期;

15.2.3  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15.2.4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5.2.5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5.3  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

15.3.1 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5.3.2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15.3.3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具备的条件;

15.3.4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5.3.5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5.3.6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5.4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5.4.1  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应写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5.4.2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项目名称,初步审查情况及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

15.4.3  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5.4.4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5.4.5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5.5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情形)

15.5.1  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15.5.2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项目名称,审查的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15.5.3  不予受理的决定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5.5.4  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5.5.5  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15.5.6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5.5.7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6.  听证文书

主要法律文书有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等。

16.1  听证告知书

16.1.1文号、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如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

16.1.2  告知案由;

16.1.3  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

16.1.4  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人(行政许可承办人)、电话、地址;

16.1.5  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6.1.6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6.1.7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6.2  听证申请书

16.2.1  听证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注明与本案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6.2.2  受理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内容;

16.2.3  申请听证的目的:写明申请听证的主要要求;

16.2.4  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16.2.5  听证申请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16.3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16.3.1  文号、听证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6.3.2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16.3.3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部门、职务等基本情况;

16.3.4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权利: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回避等权利;告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

16.3.5  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

16.3.6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16.3.7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6.3.8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6.4  听证公告

16.4.1  文号;

16.4.2  听证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6.4.3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

16.4.4  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他申请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的途径;

16.4.5  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

16.4.6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16.5  听证笔录

16.5.1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16.5.2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行政许可承办人姓名、职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部门、职务;

16.5.3  举行听证的目的:写明听证的主要要求;

16.5.4  告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享有的权利:应写明听证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

16.5.5  听证内容:写明行政许可承办人提供的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等陈述(申辩)的内容;

16.5.6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对笔录的意见:应在末页注明“听证笔录上述内容看过,记录属实”的字样和日期,并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逐页签名摁印;

16.5.7  听证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在各自修改处摁印;

16.5.8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17.  审查与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有:检查(勘验)笔录、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等。

17.1  检查(勘验)笔录:(同本标准9.3.2

17.2  行政许可延期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在相对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基础上)

17.2.1  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17.2.1.1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名称、受理时间;

17.2.1.2  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7.2.1.3  延期决定的理由:应注明行政许可审查的情况,延期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7.2.1.4  承办人意见:应有承办人建议延长期限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2.1.5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7.2.1.6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2.2  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17.2.2.1  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应写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7.2.2.2  申请行政许可日期和项目名称、受理日期;

17.2.2.3  审查情况:应写明审查情况,延期许可的原因;

17.2.2.4  延期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写明延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延长的期限;

17.2.2.5  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摁印或盖章及日期;

17.2.2.6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7.2.2.7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7.3  行政许可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有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7.3.1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7.3.1.1  行政许可申请日期和项目名称、受理日期;

17.3.1.2  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7.3.1.3  审查情况:应说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7.3.1.4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3.1.5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7.3.1.6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3.2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7.3.2.1  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7.3.2.2  行政许可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明事实的证据;

17.3.2.3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17.3.2.4  决定内容:准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期限、地点;

17.3.2.5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7.3.2.6  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17.3.3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参照17.3.2),但决定内容后应增加救济途径即: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7.4  行政许可延续

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

17.4.1 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

17.4.1.1  拟延续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类别、行政许可编号、有效期限;

17.4.1.2  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7.4.1.3  审查情况及准予(不予)延续的理由:应写明审查的情况,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7.4.1.4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准予(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4.1.5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7.4.1.6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4.2  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参照17.3.2

17.4.3  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参照17.3.2),但在决定内容后增加救济途径即:告知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7.5  行政许可变更

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审批表、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

17.5.1  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审批表

17.5.1.1  拟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类别、行政许可编号、有效期限;

17.5.1.2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职权变更情形的,应为被变更人)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被变更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7.5.1.3  拟变更的内容:应写明具体变更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内容;

17.5.1.4  审查情况及准予(不予)变更的理由:应写明审查的情况、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的理由;

17.5.1.5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5.1.6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7.5.1.7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5.2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参照17.3.2),但在决定内容后增加救济途径即:告知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被变更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7.5.3  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参照17.3.2),但在决定内容后增加救济途径即:告知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被变更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7.6  行政许可撤回

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17.6.1  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

17.6.1.1  拟撤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类别、行政许可编号、有效期限;

17.6.1.2  行政许可被撤回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被撤回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7.6.1.3  拟撤回的内容:应写明具体的行政许可撤回项目名称、内容;

17.6.1.4  审查情况及撤回的理由:应写明审查的情况,行政许可撤回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7.6.1.5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行政许可撤回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6.1.6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7.6.1.7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6.2  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参照17.3.2),但在决定内容后增加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被撤回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7.7  行政许可撤销

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17.7.1  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

17.7.1.1  拟撤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类别、行政许可编号、有效期限;

17.7.1.2  行政许可被撤销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被撤销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7.7.1.3  审查情况及撤销的理由:应写明审查的情况,行政许可撤销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7.7.1.4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行政许可撤销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7.1.5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7.7.1.6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7.2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参照17.3.2),但在决定内容后增加救济途径即:告知行政许可被撤销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7.8  行政许可注销

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17.8.1  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

17.8.1.1  拟注销行政许可名称、类别、行政许可编号、有效期限;

17.8.1.2  行政许可被注销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被注销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7.8.1.3  审查情况及注销的理由:应写明审查的情况,行政许可注销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7.8.1.4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行政许可注销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8.1.5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7.8.1.6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8.2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参照17.3.2),但在决定内容后增加救济途径即:告知行政许可被注销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18.  送达执行?

18.1  送达回证:(同本标准121

19.  结案文书

主要有结案报告等。

19.1  结案报告?

19.1.1  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

19.1.2  行政许可事项;

19.1.3  申请(或依职权直接查处情形)办理内容。应当注明申请、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情形;?

19.1.4  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文号、发文日期;

19.1.5  审查情况、理由及决定内容;

19.1.6  结案方式。应当注明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等方式;

19.1.7  执行结果。应当写明事情最终处理结果,如颁发证件、收回证件等;

19.1.8  填表人签字及日期;

19.1.9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四、立卷归档标准?

20. 立卷归档

20.1  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20.2  卷内文书应当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20.3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20.4  卷内文书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20.5  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20.6  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20.7  卷内目录和证据材料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五、附则

21.  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对行政执法程序另外规定的,原则从其规定,但证据收集形式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必须以本立卷质量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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