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8-04 08:43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一、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必要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我县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办〔2026〕46号)文件精神,参照县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晃政发〔2020〕4号)》,我局组织法制股、环境执法大队、污染防治股、行政审批股、环境监测站等相关股室,充分研究了我县延续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划定的区域范围和后续环境监管等事宜,决定由污染防治股起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经局务会通过,该通告草案经我局法制股审查,认为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各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及文件的要求。

(二)调查研究的情况

自2020年12月2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实施以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为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提供了支撑,2025年PM2.5为24.1微克/立方米。开展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及监督性尾气抽测工作,五年来,我县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314台,累计开展监督性尾气抽测65台,安装电子标签50台,进一步摸清了当前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为开展分类管理及纳入动态监管提供了有效支撑。现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该通告已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办〔2026〕46号)文件精神,要求依法依规划定或优化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将工地、矿山、港口、机场、重点行业企业和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全面纳入,经多方查阅资料、征求意见,我局拟定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将工业园区、重点矿山、重点企业纳入禁高排区,以加强管控。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1、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I、国II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原晃政通〔2020〕4号划定的区域为:东由老晃城清发宾馆沿晃田公路至大湾罗原天水酒楼;南由清发宾馆经320国道至晃洲国际酒店;西沿人民路至防疫站路口,经塘湾河大坝沿河堤至龙溪古镇;北由龙溪古镇至大湾罗原天水酒楼。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办〔2026〕46号)文件精神,要求依法依规划定或优化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须将工地、矿山、港口、机场、重点行业企业和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全面纳入,根据我县实际,将工业园区、重点矿山、重点企业纳入禁高排区,具体区域范围为:

(一)东从胜利大桥沿242国道至县芙蓉学校;南从胜利大桥南端桥头、沿沪昆高速公路抵沙湾大桥南端桥头;西从沙湾大桥南端桥头沿高铁连接线至新晃西高铁站;北从县芙蓉学校沿242国道至新晃西高铁站。

(二)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新晃工业集中区、新晃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东物流园、新晃县长旺商砼有限公司、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新晃秦箭炉料有限公司、新晃华东硅锰有限责任公司、新晃鑫鑫金峰矿业有限公司、新晃方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碧林矿业有限公司、新晃华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安盛矿业有限公司、红星(新晃)精细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扶罗矿山、新晃兴艺矿业有限公司等重点行业企业及矿山;各施工工地。

(二)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情况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重新划定,到目前为止,怀化市及各县市区均未完成。我局参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邵市政发〔2025〕2号)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县实际,考虑到现有的工业企业分布、矿山、建筑施工情况、城市规划发展状况、五年来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的环境监管落实情况等综合方面因素,以及本着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对原划分区域进行调整。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草案经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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