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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新晃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解读《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0 16:33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2026年10月10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晃政发〔202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晃政发〔2024〕1号)于2024年4月10日印发实施,至今试行期已届满,作为我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核心政策文件,为避免政策断档,保障征地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22〕6号)等上位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细则》能够引导全县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制定《实施细则》能进一步增强政策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更好保护被征收户的利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摸底调查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摸底调查,对征地拆迁现状做了详细调查了解,根据调查结果草拟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召开专题会

2026年4月16日,召开了“新晃县征收安置规范性文件制定、重新发布征求意见会”,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晃源集团、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等部门参会,就方案进行了讨论,并在会后提出了书面意见。

(三)县政府会议讨论

2026年9月20日,召开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11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了本方案,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实施细则》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符合新晃县实际,可避免政策断档,保障房屋征收工作连续性。

房屋征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能增强政策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更好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上位法明确要求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依法履职的必然举措。

五、主要内容

(一)工作重点

规范全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助力新晃县项目建设。

(二)内容要点

1.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按湘政发〔2024〕1号文件执行,划分为Ⅰ区、Ⅱ区,明确水田、旱地、林地等不同地类补偿系数。

2.房屋补偿:区分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结构,装修、附属物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3.安置方式: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在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采取货币安置、集中联建和分散迁建安置的方式。

4.奖励补助:设置签约奖、搬迁奖、规划奖、货币选择奖、重大疾病等困难补助条款。

(三)工作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为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部门;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作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司法、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审计、林业、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四)工作保障

1.组织责任保障。

2.程序制度保障。

3.风险维稳保障。

六、保障措施

1.社保核心保障:征地补偿费预提 10% 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保参保。

2.风险保障:征收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风险处置预案,设置听证、评估异议救济。

3.困难兜底保障:重大疾病、伤残、孤寡五保、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救助。

4.资金保障:各类补偿社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七、新旧差异

1.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20号)文件规定,第十六条新增“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或机构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管理使用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分配方案须先经村党组织或乡镇党委研究讨论,依法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补偿费中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对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集体财产管理,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公益设施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允许的支出。”

2.第二十八条新增“被征收人对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有异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确定。”试行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被征收户的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价值高于文件规定标准,增加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能更好地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和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杨前程

政策咨询电话:0745——622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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