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局简介
1956年1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新晃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晃县公安局更名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县公安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工作,协调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和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
(三)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四)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公安机关巡特警工作。承担新晃城区的街面巡逻和武装值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留置看护勤务工作。
(六)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七)组织、指导、协调禁毒工作。
(八)指导、监督县看守所、县拘留所等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执行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管理工作。申报、监督、管理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
(十)组织、指导全县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籍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反制和违法案事件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警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履行森林火灾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以及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为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职责。
(十四)负责公安政务服务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职能职责,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情报指挥中心
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文件工作;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
(二)政工室
负责全县公安政治工作;负责公安宣传、公安文化工作。
(三)政治安全保卫大队(反恐怖大队)
负责全县政治安全保卫工作。
(四)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负责全县经济与涉税犯罪案件侦破工作。
(五)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管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六)巡特警大队(留置看护大队)
负责全县公安巡特警建设工作;负责城区及指定区域内的110接处警工作;承担留置看护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刑事侦查大队(禁毒大队)
负责刑事侦查、禁毒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县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八)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科技信息化与大数据实战大队)
负责全县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公安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转及设备的维护。
(九)交通管理大队(县公安交通管理局)
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检测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
(十)法制大队(督查审计大队)
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的审计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十一)警务保障室
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财务装备、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