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晃发〔2015〕7号)和《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晃发〔2015〕8号),设立新晃侗族自治县统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完成国家、省、市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县的统计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统计信息
(六)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设。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八)负责组织指导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九)负责管理计算站、城乡经济调查队、民意调查中心,组织协调计算机处理和城乡经济调查、民调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文秘、保密、保卫、后勤、财务、档案、收发等工作;负责实施国民经济核制度及方法制度;负责国民生产总值、投入产出、国际收入、流量、资产负债、资源核算工作;开展综合平衡分析,对全县社会、经济和核算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预警,提出综合性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咨询建议;负责布置收集人口、社会、科技、城镇统计资料并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统计年鉴、统计提要、经济月报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编辑和印发工作;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
(二)经济法治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林牧渔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劳动工资、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情况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畜禽监测、贫困监测、农村小康监测、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和规模以下工业、企调的抽样调查工作;组织实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金融保险业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招商引资、交通运输、邮政、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县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指导能源业统计基础工作。并对上述专业的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做出科学分析,为各级领导提供真实的统计资料。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负责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统计普查教育、教育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全县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室领导职数2名(可兼职)。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1名,人员只出不进。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