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农业农村局解读《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5-06 10:30 信息来源:新晃县人民政府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有效恢复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我县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明确我县禁钓区、限钓区的区域,规范垂钓者的垂钓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针对目前我县天然水域垂钓活动和垂钓管理比较混乱的现象,很有必要制定一个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文件。
二、制定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须在近期制定出台一个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此,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3月10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制定该文件,经审查同意后,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县实际开始起草工作。
(二)调查研究及召开座谈会的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在舞水河新晃支流开展休闲垂钓的垂钓者的现场调查和座谈,发现部分垂钓者存在对禁止的垂钓方式不明、禁捕品种不清、垂钓废弃物乱丢弃等问题,大部分垂钓者还是有规范垂钓行为的意识和爱护环境的主观意愿,但是缺少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提供遵循,指明方向。
(三)对收集的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收集了300余份群众的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其中垂钓爱好者占60%,其他群众占40%,大家普遍认为规范休闲垂钓者的垂钓行为很有必要,对“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的垂钓方式和禁钓区、限钓区的划分以及限钓区的垂钓禁止情形等表示支持,既能保护濒危物种,恢复生态,又能促进新晃美丽家园建设。
(四)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
2021年3月15日,县农业农村局召开局班子会议,并邀请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普遍认为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规范休闲垂钓者的垂钓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会上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相关内容逐条进行了研究,参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一致同意送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文件的重点内容的说明。
通告中第四项关于误捕误钓的规定,即“休闲垂钓者误捕误钓禁捕品种及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渔获物,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因禁捕品种比较多且有法律规定就不在通告中予以罗列;外来入侵物种范围比较宽且在动态变化中,故不在通告中予以罗列;关于“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渔获物”,因《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水生动物的捕捞标准,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起草的《关于加强全省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故不在通告中予以罗列。
(二)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通告中第二项禁钓区范围是根据新晃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制定,限钓区范围是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晃政通﹝2020﹞2号)文件中规定的新晃县禁捕范围划定(除禁钓区以外新晃侗族自治县境内的天然水域)。
(三)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本通告第三、五、八、九项内容参照《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鹤政函〔2020〕81号)相关内容,因禁止垂钓方式、非法捕捞的认定、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举报规定都大致相同,予以吸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经过1个多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印发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