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6 10:21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XHDR-2021-00003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晃政通〔2021〕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渔业水生生物资源,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境内天然水域加强和规范垂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垂钓原则。垂钓个人和团体只允许采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的方式进行垂钓。
二、垂钓范围:依法划定的县平溪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县平溪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全长1100米)为禁钓区,禁止任何垂钓行为;禁钓区以外新晃侗族自治县境内的天然水域为限钓区。
三、限钓区禁止使用下列方式进行垂钓:
1.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灯光诱钓等方式进行垂钓的;
2.使用各类探鱼设备、鱼枪、弓弩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的;
3.使用联体钩、炸弹钩等非法的渔具进行垂钓的;
4.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的;
5.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的;
6.使用其他方式对水域生态、饮用水水源、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造成破坏进行垂钓的。
四、休闲垂钓者误捕误钓禁捕品种及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渔获物,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五、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休闲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自觉抵制使用非法钓具、过度过量、破坏生态、非法交易的无序垂钓行为,服从配合县农业农村等执法部门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七、县农业农村等执法部门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开展专管与群管结合的巡查和检查,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强化源头监管,共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农业农村等执法部门将依法没收渔具、渔获物,并进行行政处罚;凡在执法过程中妨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745-6232158、0745-6222797 (县农业农村局)、110 (县公安局)。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