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8 16:23 信息来源:贡溪镇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为社会及公众服务的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政府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编制了《贡溪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可以到贡溪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9)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应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
镇人民政府:
1、贡溪镇概况;
2、镇政府领导及其分工;
3、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全镇居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全镇居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全镇财政公开情况(包括镇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政府采购);
7、重大项目;
8、镇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9、镇政府工作信息;
10、镇政府人事信息;
其它类:
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
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按年度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当面受理点公开的形式。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新晃侗族自治县贡溪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0745-6151023;本机关还将采用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贡溪镇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由贡溪镇政府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贡溪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由贡溪镇政府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政府各部门。
电话:0745-6151023;邮政编码:419200;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应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
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办理申请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相关说明
1.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咨询、投诉、信访、举报等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