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湘怀新)应急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2-05 09:34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被处罚单位(人) | 新晃*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C) | ||
| 地 址 |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贡*镇碧*村 | ||
| 案件来源 | 本级交办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
| 处罚单位 | 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湘怀新)应急罚〔2026〕2号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16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在对新晃*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晃*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碧*重晶石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条安全隐患,具体为:1.“地表距1#主平硐井口50m范围内进行砂轮切割作业,存放有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材料。”,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9.1.9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674m中段南采场一个安全出口不畅通,不具备行人条件。”,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1.4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一)条第四种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两项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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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新晃*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细则第46项B档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新晃*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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