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湘怀新)应急罚〔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11-12 09:02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被处罚单位(人) 新晃县鱼*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G)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鱼*镇
案件来源 本级交办
处罚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湘怀新)应急罚〔2025〕10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7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在对新晃县鱼*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该加油站在加油作业区未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加油作业区使用手机支付(2025年10月13日9时16分,白色SUV汽车车主使用手机现场支付),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4.5条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隐患属一般事故隐患。且新晃县鱼*加油站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消除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新晃县鱼*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中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相对应的序号46,裁量阶次A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决定对新晃县鱼*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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