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湘怀新)应急罚〔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4-16 09:34 信息来源:新晃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被处罚单位(人)

新晃马*荣烟花爆竹经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Y,经营者:马*)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冲**凸

案件来源

本级交办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处罚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湘怀新)应急罚〔2025〕7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6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晃马*荣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新晃马*荣烟花爆竹经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数量为300箱烟花爆竹,实际储存了497箱,超量储存197箱(包含4箱摩擦型烟花爆竹和1箱“战神”烟花爆竹)。

2.新晃马*荣烟花爆竹经营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5箱(产品名为“黑老大”的摩擦型烟花爆竹2箱,产品名为“小黄人”的摩擦型烟花爆竹2箱,产品名为“战神”的烟花爆竹1箱)。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1.新晃马*荣烟花爆竹经营店经营者马*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经营店经营者马*志作出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新晃马*荣烟花爆竹经营店经营者马*志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经营店经营者马*志作出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5箱烟花爆竹及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元(13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该经营店经营者马*志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共计处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5箱烟花爆竹及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元(13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处罚决定时,已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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