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林业科技推广,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森林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省市政府委托县政府或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林产品、林副产品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人才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森林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森林公园体制。整合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相关管理职责及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二、县林业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务、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拟订林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申报与监督管理林业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提出林业及其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拟订相关法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县政务中心办公室;牵头协调需送其他科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承办本部门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造林绿化股。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林业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督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风景林、林木花卉的培育。组织、指导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种子、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营造林检查验收工作,承担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全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下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指导全县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技术培训、品牌建设等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林长制工作股、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管理股、森林防灭火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天然商品林保护的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生态扶贫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林产品、林副产品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负责县林长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监督和考核工作。
监督管理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及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协调、督促全县野生动物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股
负责林业政策法规宣传;负责受理和查处全县所有林业行政案件;负责监督检查从事森林草原资源利用的各种活动;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林业执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