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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晃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19 09:1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 索引号:431200/2025-034874
  • 文号:晃政通〔2025〕7号
  • 统一登记号:XHDR-2025-00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12-18
  • 签署日期:2025-12-18
  • 登记日期:2025-12-18
  • 发布机构: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25-12-18
  •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XHDR-2025-00002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晃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晃政通〔2025〕7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晃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从胜利大桥沿242国道至县芙蓉学校;南从胜利大桥南端桥头(含城东物流园)沿沪昆高速公路抵沙湾大桥南端桥头(包括秦占坡周边北面山体);西从沙湾大桥南端桥头沿高铁连接线至新晃西高铁站;北从县芙蓉学校沿242国道至新晃西高铁站。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县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并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可以向县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月29日印发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晃政通〔202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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