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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晃侗族自治县秸秆露天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8-28 09:27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 索引号:431200/2025-022947
  • 文号:晃政通〔2025〕2号
  • 统一登记号:XHDR-2025-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08-26
  • 签署日期:2025-08-26
  • 登记日期:2025-08-26
  • 发布机构:新晃县政务服务中心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25-08-26
  • 公开责任部门:新晃县政务服务中心

XHDR-2025-00001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晃侗族自治县秸秆露天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晃政通〔2025〕2号

为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规范露天焚烧秸秆行为,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

二、秸秆露天禁烧区、限烧区范围

新晃侗族自治县辖区耕地总面积34.78万亩,禁烧区耕地面积20.53万亩,限烧区耕地面积14.25万亩,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59%。

(一)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

1.县城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沪昆高速铁路、湘黔铁路、沪昆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G320、G242、S557、S335等4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二)各乡镇禁烧区耕地范围

1.晃州镇:新村村、柏树林村、晃州村、民生村、长乐坪村、丁字坳村、塘洞村、胜利村、木铎溪村、大桥溪村、高寨村、水洞村、洞坡村、两河口村、石坞溪村、大洞坪村、高铁新村、长滩村、沙湾村、塘家坝村、向家地村、杨家桥村、新民村、胡家坝村、大树湾村、日光村、凉水井村、石马溪村、禾排村。

2.波洲镇:坳背村、长塘坪村、波洲村、瓦屋坡村、炉冲村、红岩村、暮山坪村、江口村、洞坪村、田坪村、柳寨村。

3.鱼市镇:岩山村、鱼市前锋联合村、光辉村、新桥村、老黄冲村、大坝河村、团溪村。

4.禾滩镇:禾滩村、洛溪村、闪溪村、进蚕村、岑贡村、大晏村、三江村。

5.步头降苗族乡:黄阳村。

6.林冲镇:林冲村、大堡村、唐家村、天堂村。

7.扶罗镇:红星村、圭界村、新寨村、磨溪村、竹树村、弓判村、克寨村、桐木村、扶罗村、东风村、伞寨村、坪地村、枫木村、皂溪村。

8.中寨镇:降溪村、半江村、头家村、计寨村、大寨村、中寨居委会。

9.米贝苗族乡:碧李桥村、富家冲村、练溪村、米贝村、碧朗村。

10.凉伞镇:坝万村、万家村、偏洞村、黄雷村、大田村、桓

胆村、桂岱村、冲场村、美岩村、街上村、子成村、台洞村、凳

寨村、花园村、八江口村、美老村、桂林溪村、凉伞村。

11.贡溪镇:上田村、绍溪村、田家村、贡溪村、甘美村、四路村。

以上各行政村辖区内禁烧区耕地的具体范围,以新晃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耕地分布图及矢量数据明确的范围为准。

(三)限烧区范围:禁烧区以外的耕地区域属于限烧区。

三、禁烧区、限烧区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

(二)限烧区内,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

(三)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禁烧时段: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根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2月26日印发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落叶、垃圾等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试行)》(晃政通〔2024〕3号)同时废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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