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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总决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2 15:15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20-009723
  • 文号:晃政办发〔2020〕2号
  • 统一登记号:XHDR-2020-01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3-04
  • 签署日期:2020-03-04
  • 登记日期:2020-03-04
  • 发布机构:新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日期:2020-03-04
  • 公开责任部门:新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XHDR-2020-01002

晃政办发〔2020〕2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总决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总决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总决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19〕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脱贫攻坚总决战总决胜目标,将中央、省、市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的资金和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围绕脱贫攻坚总决战目标任务,以预算编制为平台,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集中资金、精准投入。同时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二是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中央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省级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一化四体系”建设的资金除外)、农业技术服务与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安全监管资金除外)、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整省推进部分)、农村公路道路建设省级投入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安全饮水资金、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养殖业科技推广、生猪品种改良及产业发展、草食动物品种改良及产业发展、渔业发展的部分)、森林营造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除外)、林业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林、水”建设部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建设部分)、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流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等。上述资金中,已推行中央和省级其他整合试点的部分,不纳入本次统筹整合范围。 

第六条 市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市级统筹整合的各项涉农资金、专项扶贫资金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除外)。

第七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三章  整合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计划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计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

(二)县扶贫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对部门、乡镇、村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三)县扶贫办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议通过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卫生院(室)、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含特惠保),偿还债务或垫资,生态护林员、保洁员工资,亮化、绿化、美化工程,教育助学补助(“雨露计划”除外),就业补助,各类培训(致富带头人及贫困户发展产业培训除外),社会兜底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征地拆迁款,拆旧复垦项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及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广播电视户户通,通讯通信网络建设,购置通信设备、缴纳通信费用,宣传设施建设,停车场,金融扶贫三站合一建设,电商扶贫(贫困村村级电商扶贫服务站和贫困户个人电商网站建设除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经费,光伏扶贫电价补贴,电网改造,村村响,爱心书包,农家书屋,文化器材采购,购置门面,非农业生产发展的产业项目,就业扶贫车间(农产品精加工车间除外)。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以上负面清单内的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整合台账。由县财政局按资金类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定期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开设整合专账。项目主管部门在县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设立整合资金专账,县财政局根据县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整合资金专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以乡镇、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经驻村工作队长、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初核,送项目所在乡镇验收,实行乡级国库集中支付制拨款到施工方;以县直部门为实施主体的,坚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20%,由项目实施单位审核,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联系县领导审批,县财政局按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专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拨款到施工方;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由相关工作组审核验收,报相关工作组联系县领导审批,报县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以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实行村账乡镇代管,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核算,县财政局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 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并对项目安全生产、项目建设质量负责。

第五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七条 坚持统筹整合与精准扶贫规划相协调,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

第十八条 精准扶贫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村申报。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出列为目标,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饮水安全有保障)的贫困对象退出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脱贫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驻村工作队长、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乡镇扶贫工作站复核。

(二)乡镇复核。乡镇扶贫工作站结合各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现状,对各村上报的精准扶贫规划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精准扶贫规划经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扶贫办。

(三)部门审核。县扶贫办组织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精准扶贫规划,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结合行业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并将结果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精准扶贫规划应与上级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精准扶贫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精准扶贫规划为准。

(四)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整合额度和各乡镇上报并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精准扶贫规划,集体确定最终规划方案。

(五)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精准扶贫规划,由县扶贫办分村分年度建立精准扶贫规划项目库。

第十九条 精准扶贫规划、项目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跨乡镇项目原则上由县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统筹审定整合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办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与县财政局共同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扶贫办负责精准扶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项目乡镇、村负责辖区精准扶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以“四议两公开”为核心内容的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各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联合县纪委监委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驻村工作队长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建立成效评价制度。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组组织县财政、发改、扶贫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重点项目开展成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晃侗族自治县精准扶贫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晃政办发〔2017〕28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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