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4-17 16:29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一)试行实施情况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晃政发〔2024〕2号)文件于2024年4月10日印发,至今试行期已届满。试行期间,全县严格按《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试行期内未发生重大信访事件与群体性事件,补偿标准统一,安置渠道明确,奖励政策清晰,有效保障了项目落地与被征收人权益,整体运行平稳、社会认可度高。

(二)转为正式文件的必要性

  1. 政策延续需要:试行期已届满,《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无重大争议条款,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符合我县实际,具备正式施行的成熟条件,可避免政策断档,保障征地工作的连续性。

2.规范管理需要:征地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正式文件能进一步增强政策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更好保护被征收户的利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3.依法履职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将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文件,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依法履职的必然举措。

二、起草依据

1.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2.地方实际:我县县情及征地拆迁工作实践经验。

三、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

  1.部门征求意见:2026年4月16日召开“新晃县征收安置规范性文件制定、重新发布征求意见会”,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晃源集团、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等部门参会,无修改建议。

四、主要内容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正式稿)共4章三十一条,核心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使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主体。

2.征收程序:规范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方案公告、签订协议、征地公告等关键环节,流程不变、时限不变。

3.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补偿,青苗与附着物补偿不变,房地产评估公司选定流程不变。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新旧文件的衔接:本《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执行。

综上,《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经过近一段时间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贴合我县征地拆迁工作实际,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审议。

特此说明,请于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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