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4-29 16:16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一)文件试行实施情况
《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试行)》(晃政发〔2024〕1号)文件于2024年4月10日印发,至今试行期已届满。试行期间,全县严格按《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试行)》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试行期内未发生重大信访事件与群体性事件,补偿标准统一,安置渠道明确,奖励政策清晰,有效保障了项目落地与被征收人权益,整体运行平稳、社会认可度高。
(二)转为正式文件的必要性
1.政策延续需要:试行期已满,《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试行)》无重大争议条款,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符合我县实际,具备正式施行的成熟条件,可避免政策断档,保障征地工作的连续性。
2.规范管理需要:征地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正式文件能进一步增强政策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更好保护被征收户的利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3.依法履职需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26〕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将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文件,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依法履职的必然举措。
二、起草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26〕6号等。
2.地方实际:我县县情及征地拆迁工作实践经验。
三、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2026年4月16日召开新晃县征收安置规范性文件制定、重新发布征求意见会,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晃源集团、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等部门参会,收集意见建议3条,采纳3条。
(二)主要内容
《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六条,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没有变化。
第二章《征收程序》没有变化。
第三章《补偿标准》。第二十五条新增“被征收人对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有异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确定。”试行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被征收户的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价值高于文件规定标准,增加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能更好的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和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安置资格》没有变化。
第五章《房屋征收安置》。第三十二条(二)点,“临时安置过渡费: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修改为“临时安置过渡费: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计算”。试行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征收户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产生疑问,增加“主房”二字,能明确房屋建筑面积的界定,使文件更加规范。
第六章《奖励及优惠政策》没有变化。
第七章《附则》没有变化
附件1-9,没有变化。
附件10: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注释增加第5小点:“5.除土坟外,其余坟墓有原木的,另补偿3000元。”试行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棺木保存完好,为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利益,所以增加第5小点,使该标准更加完善。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新旧文件的衔接:本《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后续动态调整: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综上,《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征求意见稿)经过近一段时间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贴合我县征地拆迁工作实际,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审议。
特此说明,请于审定。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