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4-17 16:16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一)试行实施情况
《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试行)》(晃政发〔2024〕1号)文件于2024年4月10日印发,至今试行期已届满。试行期间,全县严格按《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试行)》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试行期内未发生重大信访事件与群体性事件,补偿标准统一,安置渠道明确,奖励政策清晰,有效保障了项目落地与被征收人权益,整体运行平稳、社会认可度高。
(二)转为正式文件的必要性
1. 政策延续需要:试行期已届满,《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试行)》无重大争议条款,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符合我县实际,具备正式施行的成熟条件,可避免政策断档,保障征地工作的连续性。
2.规范管理需要:征地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正式文件能进一步增强政策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更好保护被征收户的利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3.依法履职需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20号)《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22〕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将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文件,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依法履职的必然举措。
二、起草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22]6号等。
2.地方实际:我县县情及征地拆迁工作实践经验。
三、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
1.部门征求意见:2026年4月16日召开“新晃县征收安置规范性文件制定、重新发布征求意见会”,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晃源集团、县征收安置事务中心等部门参会,收集意见建议4条,采纳4条。
四、主要内容
《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正式稿)共8章三十六条,核心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使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主体。
2.征收程序:规范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方案公告、签订协议、征地公告等关键环节,流程不变、时限不变。
3.土地补偿标准:沿用湘政发[2024]1号文件,地类系数折算,分配规则不调整。
4.房屋征收补偿:“一户一宅”认定无修改,安置户认定无调整,房屋层高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结构类型划分、房屋面积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装饰装修标准等维持试行标准不变,保障补偿公平。
5.青苗与附着物补偿:水田、旱地、果园、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维持试行标准不变。
6.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三种方式,安置标准、交付要求等不变。
7.奖励与补助:签约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不变。
核心内容不变,有以下四点修改:
1.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20号)文件规定,第十六条新增“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或机构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管理使用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分配方案须先经村党组织或乡镇党委研究讨论,依法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补偿费中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对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集体财产管理,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公益设施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允许的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尊重农户意愿、不能打乱重分农户承包地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工作。
征地补偿费实行“村财乡代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录入农村财务管理平台接受监管。补偿费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其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
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明细应当及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
应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范围,推动构建乡镇监管在前、各类审计监督随后、纪检监察跟进的工作格局。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被征地农民相关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2.第二十五条新增“被征收人对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有异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确定。”试行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被征收户的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价值高于文件规定标准,增加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能更好地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和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
3.第三十二条(二)点,“临时安置过渡费: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修改为“临时安置过渡费: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计算”。试行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征收户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产生疑问,增加“主房”二字,能明确房屋建筑面积的界定,使文件更加规范。
4.附件10: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注释增加第5小点:“5.除土坟外,其余坟墓有原木的,另补偿3000元。”试行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棺木保存完好,为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利益,增加第5小点,使该标准更加完善。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新旧文件的衔接:本《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正式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后续动态调整: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综上,《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经过近一段时间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贴合我县征地拆迁工作实际,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