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将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9 09:14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附名单以及交通违法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等相关内容),因涉嫌实施了附后所列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拟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来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且经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取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依法告知期满后仍未来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请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公告期内及时来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新晃县中山路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如有异议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单笔罚款金额超过二千元的处罚还可申请听证。逾期,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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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法律文书编号 |
违法内容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拟行政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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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邓忠良 |
4330261967****0618 |
431227600017274 |
2017年2月12日11时40分,邓忠良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C6TCJ7F0G0A23131)行至新晃县步头降乡下酉溪村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罚款1062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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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林 |
4330261964****2113 |
431227600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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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3日13时0分,张林驾驶牌号为贵DA0257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新晃县兴隆镇建新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实施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