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晃罚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5-15 16:5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74484272134

地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山西路(黄鳝垅片区)

法定代表人:黄冬丽(身份证号:431************02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收到群众举报,在你医院周边有废水进入雨水沟后流入他家的鱼塘,导致部分鱼死亡,虽查实非你医院排放废水所致,但是在3月18日,我局委托湖南怀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医院废水总排口开展的执法监测中,监测结果显示粪大肠菌群为16000MPN/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标准(大肠菌群5000MPN/L)的2.2倍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4、执法监测报告;5、现场图片;6、委托书等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裁量标准拟处罚370000元。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医院预处罚事项、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4月19日,你医院向我局递交了《关于申请免于处罚的报告》,我局召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会,专题对你医院提出的免罚观点进行讨论,对你医院提出的部分观点表示认同,决定对你医院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医院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后,立即查找原因,调整废水处理工艺,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后果;4月1日我局以暗访的方式组织对你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未超标,已整改完成;同时你医院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也未对外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也未影响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罚过相当”原则,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医院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限你医院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全称: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024904664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93号

邮政编码:419200

联系人: 李丹亮 

联系电话:0745-6223174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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