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晃林罚决字〔2026〕第01号

发布时间:2026-01-20 15:02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晃XXXXX农场 经营者:姚X地址:新晃县XXXXXXXXX

经依法查明:新晃XXXXX农场因落实环保作业相关要求,在没有取得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租用新晃县波洲镇炉冲村叁拾担组姚XX位于新晃县波洲镇炉冲村叁拾担组“小岔界”的林地开挖修建化粪池,经湖南弘远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调查鉴定:新晃XXXXX农场在波洲镇炉冲村叁拾担组“小岔界”修建化粪池占用林地面积为1048平方米(折1.57亩),其中:已修建固定建筑物化粪池部分152平方米、植被及表土层被破坏部分896平方米。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地。其中1号小班植被及表土层已被破坏,还具备林地功能;2号小班已建固定建筑物化粪池一个面积为152平方米,已丧失林地功能。

证实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业专业调查报告书、现场照片等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第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四部分序号1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形档次轻微,裁量阶次一般,具体处罚标准: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规定,新晃XXXXX农场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104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8916元(其中恢复植被费用为1048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8436元),因此,责令新晃XXXXX农场限期于2026年3月30日前恢复该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新晃XXXXX农场作出恢复该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的罚款即伍仟陆佰柒拾伍圆整(¥5675.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农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XXX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 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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