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晃林罚决字[ 2026]第07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15:12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晃林罚决字[ 2026]第07

被处罚人姓名:李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现住址:新晃县XXXXXXXXX。

经依法查明:2025年10月至11月,陆陆续续多次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波洲镇柳寨村老柱冲山坡使用塑料夹具,套绳,踏板等工具捕获8只野生动物野山羊,将其中6只卖给姚XX,获利人民币5544元,将其中2只修理干净后切块制成腊肉,部分腊肉被不起诉人李XX食用。其中出售的6只野山羊无猎获物实物,1只因失去宏观鉴定的鉴别性特征不予鉴定。经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认定:你非法狩猎的工具塑料夹具,套绳,踏板为禁用捕猎工具猎套。经怀化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鉴定:1-4号为同一野生动物个体,为三有保护动物小麂一只,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2026年2月4日,李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44元给公安机关。

证实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猎夹照片、指认照片、野生动物鉴定鉴定意见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鉴于李XX于2025年10月至11月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多次使用禁用工具实施非法猎捕行为,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李XX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总则第十条、分则第八部分36序号(具体情形为“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属较轻情形档次;适用裁量阶次从重,具体处罚标准“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 8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2:并处猎获物价值6倍的罚款即壹万捌仟圆整(¥18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XX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5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