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晃林罚决字[ 2026 ]第05号)

发布时间:2026-04-20 15:06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晃林罚决字[ 2026 ]第05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现住址:新晃侗族自治县XXXXXXXXX。

经依法查明: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镇高坪村小寨组村民李XX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27日将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镇高坪村小寨组和原姚家组有争议的“被浦大坡”山场林木在纠纷未解决之前用油锯进行采伐。经鉴定:李XX在新晃县林冲镇高坪村“被浦大坡”共计采伐杉木14株,总蓄积1.096立方米(折原木0.631立方米),采伐林木面积1.31亩。采伐方式为择伐,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天然商品林。新晃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78.6元。

证实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湖南弘远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木案件林业技术调查报告、林业行政案件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等证据。

被处罚人李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二部分序号2(具体适用情形档次轻微,具体处罚标准裁量阶次一般,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 1 倍以上 1.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3.4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李XX限2026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计14株;对当事人李XX作以下行政处罚: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3倍的罚款,计壹仟贰佰肆拾玖圆叁角捌分(¥1249.38)。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账号: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XXX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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