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晃林罚决字〔2026〕第08号)
发布时间:2026-06-17 15:16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晃林罚决字〔2026〕第08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XX 性别:男 年龄:60岁 民族:侗族 文化程度:初中 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现住址:新晃侗族自治县XXXXXXXXX
经依法查明: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扶罗村拱桥组村民吴XX,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弓判村盖水组“界水林场”实施油茶造林项目,“界水林场”山场为扶罗镇弓判村盖水组集体所有,2025年7月吴XX与盖水组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并约定由吴XX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油茶造林项目分为4个小班,其中1、3号小班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2、4号小班还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6年5月,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吴宗泽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2号小班部分林木进行砍伐。经湖南弘远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吴XX在新晃县扶罗镇弓判村盖水组“界水林场”共计采伐林木164株,总蓄积18.759立方米(折原木10.603m),其中:采伐杉木159株,蓄积17.522立方米(折原木10.087m2):采伐阔叶树5株,蓄积1.237立方米(折原木0.516m)采伐林木面积8.20亩。采伐方式为皆伐,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天然商品林。新晃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林木价值为人民币4112.00元。证实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湖南弘远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木案件林业技术调查报告、林业行政案件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等证据。
被处罚人吴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二部分序号2(具体适用情形档次严重,具体处罚标准裁量阶次一般,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6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XX宗泽限2026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6倍的树木,计427株。对当事人吴XX作以下行政处罚:处滥伐林木价值4.6倍的罚款,计壹万捌仟玖佰壹拾伍元贰角。(¥18915.2)。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账号: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XXX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