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14 11:35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文综罚字〔2026〕F-001号
当事人:湖南省优葩潮歌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1227MACYTA7F2F
法定代表人:吴希春
住所(住址等):晃州镇城北鼓楼广场1楼M10
2026年7月13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湖南省优葩潮歌娱乐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4日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消费的行为。2026年7月14日,执法人员赴交通管理大队调取相关询问材料;2026年7月14日19时05分至2026年7月14日20时11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核实场所经营状况,调取并固定2026年7月4日20时至7月5日1时场所监控视听资料。2026年7月15日,执法人员至县公安局调取户籍信息,核实相关人员年龄。2026年7月15日至16日,姚某等7名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全程陪同下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2026年7月17日,湖南省优葩潮歌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巧灵受法人吴希春的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证照复印件、委托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并签字确认。
2026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对湖南省优葩潮歌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予以立案。2026年7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7月4日20时至2026年7月5日1时允许未成年人姚某等15人进入营业场所、在222号包厢进行歌舞娱乐消费人民币699元的事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湖南省优葩潮歌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场所为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具备合法主体资质。
2.法定代表人吴希春身份证明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杨巧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杨巧灵具备受委托资格,可以处理相关事项的权限。
3.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反映的违法线索;
4.新晃县交通管理大队关于蒲某宏交通事故笔录询问材料复印件;
5.现场检查优葩潮歌娱乐有限公司7月4日营业日志及222包厢699元消费凭证1份、场所监控视频拷贝载体1份、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截图15张,证实该场所正常营业及2026年7月4日晚至7月5日凌晨未成年人进入该KTV包房消费的现场事实;
6.公安部门出具的涉事人员户籍信息材料,证实姚某等15名相关人员尚未成年;
7.姚某等7名未成年人的《调查询问笔录》7份,佐证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入场消费全过程。
8.现场负责人杨巧灵2026年7月17日到我局接受调查的《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认为:
1、关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关于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在湖南省优葩潮歌娱乐有限公司222包厢进行消费,违法所得699元。
3、关于裁量权基准: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法所得699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第4项一般处罚裁量阶:“娱乐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7月31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2026年8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晃)文罚告字〔2026〕F-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2026年8月1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玖拾玖圆整(699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账户:191401152920013329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