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消防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5-28 14:54 信息来源:新晃县消防救援大队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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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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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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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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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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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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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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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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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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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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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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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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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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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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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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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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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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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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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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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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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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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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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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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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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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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出具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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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出具失实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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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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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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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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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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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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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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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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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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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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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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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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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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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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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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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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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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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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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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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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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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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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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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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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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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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施工单位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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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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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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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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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公众聚集场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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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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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村民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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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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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使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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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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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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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64 |
对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或者未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65 |
对农家乐(民宿)采用易燃材料装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66 |
对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67 |
对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68 |
对农家乐(民宿)配备的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69 |
对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70 |
对农家乐(民宿)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71 |
对农家乐(民宿)违规用火用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72 |
对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73 |
对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不善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
74 |
对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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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
76 |
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
77 |
对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按照要求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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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联动检查记录未按照要求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79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
80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81 |
对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
82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
83 |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
84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
85 |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
86 |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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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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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89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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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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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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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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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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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为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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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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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在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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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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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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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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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未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确定内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职责;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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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志愿消防队;每年未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未进行一次以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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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每日对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未每月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未每年对共用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巡查、检查和检测的相关情况未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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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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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举报和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反馈;物业服务企业对除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外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劝阻、制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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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发现火灾后立即报警,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并协助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减少火灾危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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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消防档案(前述1-7项为《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条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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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机构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等服务(此条为《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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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标准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标识、标线并履行标识标线维护管理职责(此条为《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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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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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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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火灾事故认定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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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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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
行政强制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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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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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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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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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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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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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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