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5-28 16:26 信息来源:新晃县消防救援大队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对象:纳入消防监督系统单位库的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 抽取比例:属于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加油加气站每三年至少抽查一次,其它重点单位每两年至少抽查一次 |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监督抽查的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的内容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口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5.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的内容 1.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少于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10%。 2.检查内容参照以上事项。 (四)抽查事项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主要有: 1.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2.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4.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
按生成“双随机”抽查计划时间 | 现场检查 | 原则上每月生成日常监督抽查计划,在重要节假日、重大安保时段生成专项抽查计划。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否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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