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4-21 14:50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通过参加社会保险,使每一位职工老有所养、伤有所助、失业有所济,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是企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并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将用人单位及其法人(负责人)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全员参保是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职工缴纳社保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对职工权益的保障,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社会保险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权益的保障和尊重。社会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帮助我们在面对年老、失业、发生工伤意外等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障。
三、依法按时规范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规范参保行为,以下做法不可取:
(一)选择性参保。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三类保险,不能选择性只参加其中一种或两种。
(二)协商参保。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对职工的一种保障措施。用人单位不能与员工签订不参保协议,更不能以现金补偿方式替代保险缴费。即使员工主动承诺放弃社保,因这种承诺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多沟通,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虚构条件参保。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的属于虚构参保条件。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希望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避法律风险和用工风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南人社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线上办理(网厅地址:https://ggfw.rst.hunan.gov.cn/neaf-ui/#/login),也可到新晃县行政中心4号楼A区二楼社保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办理。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