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晃侗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助推湘黔边界区域合作创新发展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8 10:4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晃侗族自治县税务局


新晃税发〔202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晃侗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助推湘黔边界区域合作创新发展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新晃侗族自治县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助推湘黔边界区域合作创新发展的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晃侗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5年6月4日

助推湘黔边界区域合作创新发展的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湘黔边界区域合作创新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经济整体向好,特制定如下二十条措施。

一、全力助推园区发展共融

(一)专业团队助力。精选一批业务骨干,成立园区涉税服务专班,进行园区税收和经济效应分析测算,为企业项目发展提供意见建议。为园区重点企业和项目开通涉税诉求绿色通道,实现涉税事项“零障碍”、支撑服务“零距离”,全力支持园区企业和项目落地发展。

(二)全程服务护航。为园区企业配置“税费管家”团队,提前介入提供涵盖“筹建、初创、投产、成长、成熟”的全生命周期税费服务。上门开展新办企业优惠政策、办税指南和软件操作“套餐式”服务;结合实际情况帮助开展涉税深度分析,支持企业用活、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坚持跟进对接企业各阶段涉税业务和需求,办实企业涉税“关切事”,构建亲清税企关系,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以税咨政供决策。挖掘好税收数据“金山银库”,开展园区企业行业分析、产业链分析、政策效应分析,从税收角度提出企业发展建议,为党政决策当好“税务参谋”。从企业用地、生产经营、进口出口、产品研发、仓储物流、人才引进等方面提出税费建议,当好助推发展的“税收智库”,为外贸实体企业、重点项目的引进提供强有力的税务支撑。

二、助推税费政策从优共享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企业纳税人清册,构建定点联系服务机制,编制科技创新政策指引,设置科创服务专窗,对信用高的科创企业在涉税办理等方面简化手续。鼓励企业提升技术能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扩大科技创新投资,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五)支持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税费优惠直达快享。进一步完善减税降费工作机制,通过业务标准化和数据比对,最大程度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依托“湘税通” “营商通”平台,为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大数据动态精准“画像”,通过分行业政策推送、分事项办税提醒、分税种精准辅导、分类别咨询回复,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除依法需要核准的事项外,全面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费优惠办理方式,全面落实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微企业所得税、50%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加计抵减服务业增值税、缓征缓缴税费等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压缩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时限,助力本地企业做大做优。

三、助推跨省通办共通

(七)税收帮扶精准发力。构建政策帮扶、困难帮扶、信用帮扶于一体的“大帮扶”机制,进一步升级“税企面对面”,通过“领导带头结对、个性化定制服务、网格化快速响应、跟单式纾困解难”等方式,在落实税费政策、提升帮扶实效、解决涉税疑难方面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在上级局统筹下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帮扶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帮助企业保供稳链、打通堵点卡点,贯通产供销,实现税企联心联通联动。

(八)税费难题快速反应。建立政策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助企纾困”联企干部定期收集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建立问题反馈台账,第一时间答复和解决反馈问题,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反馈的问题“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建设“一站式”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优化“前台受理、专业处理、及时调解”的运行机制,畅通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渠道。健全税务“办不成事请找我”窗口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反馈 (回访)工作机制,简单事项5个工作日内反馈,较复杂的事项10-15个工作日办结。

(九)“银税互动”持续开展。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下沉宣传力量,把“银税互动”工作和信贷服务产品向有需求的行业和纳税户精准有效传导,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贷款支持的可得性和便利度。

四、全力促进陆港建设

(十)服务陆港发展大局。强化专业团队服务,在进出口贸易、陆港营运、基建物流、吸引外资、人才引进、支持创新发展等方面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一步精简出口退 (免)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持续推进落实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理的16条措施。

(十二)助力企业“走出去”。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国际税收信息沟通,对“走出去”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

五、全力推动创业就业

(十三)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部署,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扩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7年12月 31日。

(十四)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健全税收优惠服务创业就业机制。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相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全力助推文旅共联

(十五)促进车房大宗消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对新能源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或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扩大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宣传,对应享未享该优惠政策纳税人进行跟单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申报退税。继续落实执行二手车经销环节减征增值税政策。

(十六)促进文体旅游消费。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027年12月 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助推乡村振兴共荣

(十七)乡村振兴增进区域发展更趋协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释放政策红利,立足服务高质量发展,把税收服务向“三农”领域全面延伸。落实农业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大力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落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保险公司涉农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支持涉农普惠金融服务。

八、全力优化执法环境

(十八)推行非强制性执法。在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等6个业务领域推行非强制性执法。严格执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14项“首违不罚”清单事项。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支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企业发生的欠税,积极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按计划缴纳税款。

(十九)严格规范税务检查。认真落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推广实施“扫码入户”,科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严控检查频率,杜绝重复和多头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到“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在实施税务检查中,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崇法守纪廉洁从税。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营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十个严禁”》,对贯彻落实营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各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新晃侗族自治县税务局法制股承办 办公室2025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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