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 医保罚字〔2026〕第5号

发布时间:2026-07-22 14:54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新晃县民康春天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RWBAP1X  住所或地址: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胜喜                                              

2026年6月1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于2026年6月26日调查终结,现查明,你(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量开药、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鉴于新晃县民康春天大药房在接受怀化市医疗保障局交叉检查后主动上缴违法违规资金,且积极整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六)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新晃县民康春天大药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新晃县民康春天大药房1倍罚款4802.98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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