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 医保罚字〔2025〕第5号
发布时间:2025-12-03 16:54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 医保罚字〔2025〕第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兴隆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31227448427256H住所或地址: 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兴隆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良文
2025年10月17日,根据怀化市医疗保障局《2025怀化市重点领域医保基金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信息部通过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调取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兴隆卫生院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期间的医保结算数据,分析发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兴隆卫生院存在涉嫌过度诊疗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2025年10月2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核实,认定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兴隆卫生院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共计1类4个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问题,涉及违规医药总费用33121.00元,涉及医保基金损失21899.6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问题中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21899.61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款金额贰万壹仟捌佰玖拾玖元陆角壹分(¥21899.61元)缴纳到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备注:医疗保障局罚没收入):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新晃支行
户名: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501727636000010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晃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