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司法局解读《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1 17:13 信息来源:新晃县司法局
一、制定的必要性
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之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条块结合”的体制导致行政复议职责分散、案件分布不均衡,人民群众“找不到、找不准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进行改革,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推动在政府系统内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二、制定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关于市县两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所涉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编办发〔202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须在2021年6月1日前制定出台我县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为此,县司法局于2021年5月7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制定该办法,经审查同意,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开始起草工作。
(二)起草单位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5月8日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意见。截止到5月28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单位对此未发表意见。
(三)对收集的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因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故不存在采纳情况。
(四)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
2021年5月11日,县司法局召开局班子会议,会上就《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相关内容逐条进行了研究,参会人员结合法规政策及各自工作实际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一致同意送审。
(五)常务会议审议情况。
2021年5月13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向开林主持召开了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会上,县司法局就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作了详细汇报,会议审议后原则通过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同意解决工作经费,明确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按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办法中第二条是根据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所涉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晃编〔2021〕3号)进行制定的。
(二)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本办法第一、三、四、五、六条是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相关内容进行起草的,主要改革内容是依照上级文件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经过近1个月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