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1年—2025年)》的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2021-01-27 10:35 信息来源:新晃县应急管理局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经过《新晃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6年—2020年)》实施后,目前我县有批发公司3家、零售店70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县城规划区域、乡镇集镇区域内已没有零售店,零售店全面消除了“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以及不实行专店经营等行为,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零售店布局不合理、数量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建设不规范等行为。而《新晃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6年—2020年)》已于202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规定,须制定我县2021年—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该文件要解决的问题

该文件可以解决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局不合理、数量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提高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水平,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该文件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的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5、《新晃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6年-2020年)》等。

四、该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该文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2020年11月9日,召开了各乡镇分管领导和负责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人员会议,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1年-2025年)》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会上各乡镇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会后各乡镇上报了对规划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2020年11月18日,召开了局党组会,对根据乡镇意见修改的《新晃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1年-2025年)》进行了讨论研究,同意在上一轮规划的基础上增加4家零售店(其中:晃州1家、鱼市2家、步头降1家),并形成送审稿交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0年12月11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2021年1月25日行文公布。

五、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六项,第一项为指导思想;第二项为规划目标;第三项为许可条件;第四项为申办程序;第五项为其他要求;第六项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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