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2020-12-23 11:39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通过日常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发现在我县城市核心区域经常有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现象,给空气质量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很有必要制定该文件,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该文件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在我县城市核心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使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持续向好。

三、制定该文件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 -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

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怀政函〔2020〕122号);

5.《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会政函〔2020〕71号)等。

四、该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该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负责起草,局法制部门进行了初审,征求了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较多的建筑工地主管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局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形成送审稿,交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该通告共有七项内容。第一项规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概念和类型;第二项规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即禁高排区)范围;第三项规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技术改造升级;第四项规定了加快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第五项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我县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项规定了违反本通告如何处理;第七项规定了施行日期等。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