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借)阅档案利用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01 09:57
信息来源:县档案局
一、利用县档案馆已开放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组织必须提供介绍信或工作证、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外国组织或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及侨胞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档案局主管领导同意。
二、利用未开放档案,须持有档案形成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介绍信需写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范围、方式(阅览、摘抄、复制等),并经档案局主管领导同意。
公民可以持身份证利用直接反映自身历史面貌、合法权益的未开放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等内容除外。
三、大量查阅利用档案资料,须提供档案形成单位批准的调阅计划或证明。
四、利用县委常委、书记或县长办公会、县政府常务会议记录等核心档案,须持有经县委或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县委或县政府介绍信。利用各部、委、办、局的会议记录、重要案件、经济纠纷和个人历史等核心档案,须持有档案形成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的介绍信。
五、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因公办案利用档案资料,需二人以上且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律师因案件利用档案资料,需持有律师证、单位介绍信、案件受理证明、委托书,并且只能利用与委托人相关的档案资料。
六、利用档案必须在指定的阅览室进行。利用者首先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提并查阅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查阅。利用者不得在阅览室吸烟,喝水到指定地点。
七、利用者必须做好对档案的保护、保密工作,不准翻阅与查找内容无关的档案内容,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阅览室,更不得将档案勾画、涂改、抽出、撕页、剪裁、折叠、调换和遗失等。抄录与复制件需经接待人员检查核对盖章后方可带走。
八、利用单位和个人要认真保存好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严禁转借、出售,未经同意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或出版。经同意在著述中引用的档案内容,应注明档案的来源和档号。经同意利用档案馆档案资料撰写、汇编的出版物,完成后应无偿向县档案馆送交两份存档。
九、利用者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的,须经馆负责人和档案局主管领导同意,并交纳保证金后(每卷500元,每件100元)方可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