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

发布时间:2025-04-22 10:35 信息来源:新晃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县城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县城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总数:1家;比例:100%)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执行情况。 4月至12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 公共事业管理股 常规检查
2 乡镇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
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企业。(总数:1家;比例:100%) 乡镇垃圾中转站的运行维护及转运情况。 6月至12 现场检查 1 公共事业管理股 重点检查
3 对城市水厂水质情况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4390号)要求,为加强城市供水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组织开展2025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总数:1家;比例:100%) 城市供水水厂出厂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4月至12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 常规检查
4 大型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抽查检查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4.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已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监管的抽查检查。 4月至12 现场抽查 1 行政审批股 常规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里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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