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15 08:53 信息来源:新晃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学习和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管理,依法执法,确实改进工作作风和效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情况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同时要求把宪法列入局党组会议的学习内容。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提升干部职工自身素质。
二、党领导法制建设制度和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发挥作用情况
1.局党组每年初召开年度法治建设专题会议,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参照《党政主要责任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党组书记、局长为我局推进法治建设为第一责任人,推动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责任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法治建设责任情况。
2.根据上级精神将各股室、中队和二级机构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履行情况纳入本年度干部职工年终绩效考评和年终评优评先,原则上各股室、中队和二级机构的负责人为本股室、中队和机构的第一责任人。
3.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我局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出庭率达100%。
三、机关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情况
1.通过县政务公开一体化平台公布本局全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其依据、所需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审批时限、流程、经办机构及电话,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并持续优化流程,不断压缩办理时限。2023年我局共办理公示行政许可事项156项。其中渣土处置许可63项;挖掘城市道路许可11项;占用城市道路许可37项;门头招牌审批许可20项;城市树木移植许可3项;绿地建设报建事项办理18项;报备事项办理4件。
2.不存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全部取消。不存在违法设立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或许可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
3.凡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清单之外无证明。
4.通过县政务公开一体化平台公布本局权责清单68项,其中依申请类事项30项,依职权类事项38项,逐一明确事项编码、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含联系电话)、监督方式(含联系电话)、责任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实行动态调整。
5.全面推行“双公示”,本局依法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后,严格按照规定在信用公示平台和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湖南省“互联网+监管”政务一体化公开平台进行公示。2023年共办理公示普通行政处罚案件18件。其中市容类案件2件;市政类案件1件;建工类3件;房管类4件;渣土类2件;燃气类6件。办理简易程序案件3792件。其中市容类简易程序案件3件;禁炮类简易程序案件1件;车辆违停类简易程序案件3788余件。
6.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经合法性审查,不存在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提交决策机关审议、签署或以其他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情形。
7.我局常年聘用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健全,不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情形。
四、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情况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全部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怀化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制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不提交局班子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率达100%。
五、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严格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规定要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例达百分之百。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3.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行动,必须全面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各执法中队设置询问调查室,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六、执法工作面临主要问题
1.处罚权的集中部分不合理。如城市规划职能划归自然资源领域后,在自然资源领域已有执法力量的情况下,仍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有悖执法精准、科学和高效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建筑处置的重要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条件,如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区块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就无法进行规划认定。但是我县当前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严重滞后,导致了执法依据缺失。我局办理的姚沅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新晃县晃州镇晃州村马坪组修建住宅楼一案,2023年9月28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我局无行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明显存在错误,不予强制执行。
2.集中行使其他领域的部分处罚权后,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和边界没有厘清。职能部门在部分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后,没有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日常行政监管缺失或者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只是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一函一纸告知,没有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职责。例如在违法建设和部分环保等领域,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对日常行政监管缺位,导致执法工作积重难返。未制定部门衔接机制,往往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共同协作。但目前尚未形成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执法工作蜿蜒曲折。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过期,目前没有新的制定出台。
七、建议
1.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由自然资源部门集中统一行使。
2.市、县人民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罚权职责的相互衔接与边界进一步明确,作出具体规定。
3.尽快制定出台新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