晃府行复〔2024〕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3 09:35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晃府行复〔2024〕25号
申请人:王*娟,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13052519**********。
委托代理人:江佳文,湖南城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晃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有,职务:局长
第三人:怀化爱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人民路晃山新城B、C栋C-110铺
法定代表人:蔡维
申请人王*娟不服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晃人社工伤不受字〔2024〕**号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府查明:被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晃人社工伤不受字〔2024〕**号《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写明当事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2024年7月5日,申请人王晓娟收到该《决定书》。2024年10月23日,本府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在收到晃人社工伤不受字〔2024〕**号《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后,超过六十日后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娟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