晃府行复〔2024〕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3 09:35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晃府行复〔2024〕25号

申请人:*娟族,19******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身份号码:13052519**********

委托代理人:江佳文,湖南城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晃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有,职务:局长

第三人:怀化爱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人民路晃山新城B、C栋C-110铺

法定代表人:蔡维

申请人王*娟不服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晃人社工伤不受字2024**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府查明:被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晃人社工伤不受字2024**号《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写明当事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2024年7月5日,申请人王晓娟收到该《决定书》。2024年10月23日,本府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在收到晃人社工伤不受字2024**号《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后,超过六十日后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娟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怀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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