晃府行复〔2024〕1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3 09:28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晃府行复〔2024〕19号
申请人:马*坤,男,壮族,20**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住广西隆安县城厢镇**社区**屯**号,身份证号码:45212620**********。
被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人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袁艳君,职务:局长
申请人马*坤不服被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行为,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8月24日在抖音平台上以人民币14.8元购买到新晃德元酱醋厂生产的豆豉一瓶,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虚假标注能量和等级,遂于2024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投诉举报材料要求处理。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是否受理的告知义务为由,以邮寄材料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作出终局性法律文书或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未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与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通知属程序性行政行为,即使存在违法,其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所申请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马*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