晃府行复〔2023〕14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7 15:52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晃府行复〔2023〕14号
申请人:吴*树,*,*族,1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
被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262号
负责人:彭晓鹏,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男,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金*平,男,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吴*树对被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作出的编号为431227***********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吴*树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吴*树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同日,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吴*树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及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 年11月22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