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将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0 15:00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附名单以及交通违法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等相关内容),因涉嫌实施了附后所列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拟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来新晃县公安局中寨派出所接受处理,且经新晃县公安局中寨派出所采取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依法告知期满后仍未来新晃县公安局中寨派出所接受处理。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新晃县公安局中寨派出所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请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公告期内及时来新晃县公安局中寨派出所(地址:新晃县中寨镇中寨派出所)接受处理,如有异议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单笔罚款金额超过二千元的处罚还可申请听证。逾期,新晃县公安局中寨派出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6年10月12日   

 

附名单: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法律文书编号

违法内容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拟行政处罚内容

1

姚文金

4330261968****181X

4312273000315674

2026年3月3日16时31分,姚文金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ALPCJ324C3163331)行至国道2422811公里25米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7毫克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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