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2 11:04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附名单),被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之日起,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同时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或者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交管12123”手机平台(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6311

附名单: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违法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书编号

裁决时间

1

邓忠良

4330261967****0618

20172121140,邓忠良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C6TCJ7F0G0A23131)行至新晃县步头降乡下酉溪村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罚款1062元的行政处罚

新公(交)行罚决字〔2026〕431227290023530

2026311

2

张林

4330261964****2113

2014913130,张林驾驶牌号为贵DA0257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新晃县兴隆镇建新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实施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新公(交)行罚决字〔2026〕431227290023528

2026311

3

彭美英

4324261968****8161

2017127140分,彭美英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CS2BAN78D1005538)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新晃县晃州镇长乐坪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中,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608元的行政处罚

新公(交)行罚决字〔2026〕431227290023527

20263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