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2 12:00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附名单以及交通违法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等相关内容),因涉嫌实施了附后所列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拟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来交管中心(处罚中心)接受处理,且经交管中心(处罚中心)采取邮寄告知书被退回,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法律规定,交管中心(处罚中心)在此采取公告方式依法予以告知本公告期为三十日。请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公告期内以及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到交管中心(处罚中心)(地址:新晃县中山路公安局交管中心)接受处理,如有异议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交管中心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新晃县公安局交管中心

20251212

附名单:

序号

身份证号码

法律文书编号

违法内容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拟行政处罚内容

1

戴建元

4305211976****4736

431227300016106

2018年9月19日21时44分,戴建元驾驶牌号为湘N77747的小型汽车行至国道320湘南医院路段,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

2

杨光祥

5226251995****1711

431227300018055


2018年5月17日9时1分,杨光祥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行至湖南省新晃县兴隆镇路段,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罚款700的行政处罚

3

王震宇

4312271985****0311

431227300016115

2018年10月10日9时55分,王震宇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国道320清发宾馆路段,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摩托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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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4

侯景雷

2206221986****0039

431227300016118

2018年10月11日15时30分,侯景雷驾驶牌号为湘N0RJ92的普通摩托车行至国道320,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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