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2 12:05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交管中心(处罚中心)对在本辖区内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经呈报新晃公安局交管中心经依法予以裁决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管中心(处罚中心)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被退回了(附名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交管中心(处罚中心)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被同时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15日内到交管中心(处罚中心)或者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交管12123”手机平台(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新晃县公安局交管中

20251212

附名单: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码

违法事实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内容

处罚决定书编号

裁决时间

1

钟军

4330271971****1811

2017年11月29日23时50分,钟军驾驶号牌为湘N0A391的大型汽车行驶到新晃县晃洲镇新民村香树脚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百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在工作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公(交)行罚决字[2025]431227290023113

2025年12月0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