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晃市监罚〔2026〕25号

发布时间:2026-09-18 16:38 信息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晃***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4E

经营者:杨**

身份证号码:431227**********42

联系电话:138****8276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广场商住楼2楼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于2026年6月12日接到12315平台举报,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龙虾排”的餐饮食品涉嫌无“龙虾”原料,依据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5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当事人为美团外卖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名称为“布辣格鲜椒麻辣烫”的店铺,当事人在该店铺经营一款刊载名称为“龙虾排”的餐饮食品,该食品使用潭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识名称为“仿龙虾排”的食品原料制作,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该食品名称修改为“仿龙虾味丸子”。

当事人上述情形,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6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获取书面材料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7月21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是美团外卖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刊载名称为“龙虾排”、“仿龙虾味丸子”的食品,与其使用的食品原料标签标识名称“仿龙虾排”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2日,本局接全国12315平台派发的编号为21431227002026061214341355的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名称为“布辣格鲜椒麻辣烫”的店铺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经营一款刊载名称为“龙虾排”的餐饮食品的事实。

3.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名称为“布辣格鲜椒麻辣烫”的店铺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将其经营刊载名称为“龙虾排”的餐饮食品修改为“仿龙虾味丸子”的事实。

4.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仿龙虾排”的食品标签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该店铺经营的该食品使用名称为“仿龙虾排”的食品原料制作,该食品原料生产厂家为潭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135060600330,该食品原料主要配料为鸡肉、鱼糜的事实。

5.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是美团外卖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其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该食品刊载名称为“龙虾排”、“仿龙虾味丸子”,与该食品使用的食品原料标签标识名称“仿龙虾排”不一致的事实。

6.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7.2026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案件证据质证通知书》(晃市监证通字〔2026〕25号)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履行了质证送达程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确认无异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局依法作为本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6年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市监罚告字〔2026〕2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

当事人作为美团外卖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该平台经营餐饮食品活动中,将食品标签标识名称为“仿龙虾球”的餐饮食品,刊载为“龙虾排”、“仿龙虾味丸子”名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规定,构成了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与其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综上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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